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者要小心 即日起將從重裁罰20萬至100萬

違反居家隔離、檢疫者要小心 即日起將從重裁罰20萬至100萬

記者:莊玟玥、嚴漢本、童智群/整理報導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109年3月9日1名自中港澳流行地區入境之民眾未依規定未於填寫之居家檢疫地點進行居家檢疫,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從重裁罰100萬元。

此民眾109年3月9日自中國廈門入境,居家檢疫日期自109年3月9日至109年3月23日,解除檢疫日期為109年3月24日,該民眾自松山機場入境時不配合填寫資料,現場機場檢疫官立即協助其入住旅館。109年3月9日經民政及警政人員親訪該民眾入住之旅館,確認其未入住,隨即提送警政單位協尋。後經北市衛生局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知該民眾欲於高雄國際航空站搭乘班機出境,該民眾無視居家檢疫規定及未依指定住所進行檢疫之事證明確,核其行為已涉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從重裁處新臺幣100萬元整,北市衛生局已於109年3月11日開立裁處書。為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及避免個案在社區移動造成疫情擴散,經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臺北區管制中心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三方協調後,移至高雄之集中檢疫場所安置。


北市統計至109年3月10日止,共開罰70人。依情節輕重,違反居家檢疫規定分別開罰1萬元罰鍰計有63人、5萬元罰鍰計有1人、7萬元罰鍰計有4人、100萬元罰鍰計有1人;違反居家隔離規定遭開罰6萬元罰鍰1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醒為防堵新型冠狀病毒於社區傳播,對於未解除居家隔離、檢疫之民眾,未配合規定擅離指定住所者,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裁罰。北市衛生局呼籲,務必確實配合防疫政策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受罰。